close
全人高級中學校友會議事規則


一、會議進行:
1、報告:
會長報告:基本上台面上需要存在的報告。
執行委員報告:執行委員決議之報告。
財務報告:會內經費運用之年度報告。
2、會長、執行委員及其餘重大代表之選舉。
參選方式:自願即成為候選人,並於年度校友大會前一個月截止自願,如自願名額不足則開放提名,經五人以上連署即成為候選人,於年度校友大會前兩週截止 提名。
3、提案:提案可經由下列方式產生
a、 會長或執行委員提出。
b、 校友會五名成員以上經由網路或書面連署,並交由執行委員事先公布。
開會前兩週截止提案,前五日截止收取委託書。
4、臨時動議:以散會動議為優先,其他動議可經過六人連署成為下次提案。
5、散會:若開會時間過長得以多數決投票是否散會。

二、票選方式:
1、會長:
自願者優先,最高票當選。
若無自願者,最少提名五人,由最高票起依其意願當選。
如被提名者皆無意願,仍由最高票者當選。
2、執行委員:
自願者優先,票數多者當選。
若自願不滿五人,則依剩餘名額為最少提名人數,由最高票起依其意願當選。
如被提名者皆無意願,仍由票數多者當選

三、表決:
1、表決方法:任何需經過表決通過之事件,由主席裁定表決法,有異議經由五 人以上申訴,可進行投票,由多數決裁定。
主席採用表決方法基本標準,如下列:
(一)網路投票,投票期限及決議方式由主席裁定:不重要之議題,如遊玩地點的選擇。
(二)超過與會人數之二分之一參與投票,採多數決:一般投票,如會長及幹部選舉。
(三)採多數決,但通過決議之人數需高於與會人數之四分之一:一般投票, 如動議。
(四)採多數決,但通過決議之人數需高於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:較大之議案,如罷免及撤銷案。
(五)與會人數三分之二決:適用於重大議題,如章程修改、財產處分、會員除名。
(六)超過全體會員三分之二通過:適用於解散校友會。
異議應針對主席裁定事件之屬性。
2、無異議認可:其方式為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,稍待,如無異議,即為認 可。如有異議,即提付討論及表決。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布認可後,不得再行提出異議。
3、重行表決:出席人對表決結果,發生疑問時,得提出權宜問題,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,但以一次為限。

四、發言
1、請求發言地位:出席人發言,需舉手並經主席認可後,始得發言。但下列事項無須討得發言地位,並得間斷他人發言:
(一)權宜問題。
(二)秩序問題。
(三)會議詢問。
(四)申訴動議。
2、聲明發言性質:出席人取得發言地位後,須首先聲明其發言性質,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,為反對,為修正,或為其他有關動議。
3、發言先後之指定: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,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。
主席依前項指定發言次序時,得參酌下列情形,指定其先行發言。
(一)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。
(二)就討論之議案,發言最少,或尚未發言者。
(三)距離主席較遠者。
4、發言禮貌:發言應有禮貌,就題論事,除以對人為主體之議案外,不得涉及私人私事,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,或有失禮貌時,主席應予制止,或中止其發言,其他出席人,亦得請求主席為之。

五、動議:
1、附屬動議: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,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,屬之。其種類如下:
(一)散會動議。
(二)擱置動議。
(三)停止討論動議。
(四)付委動議。
(五)修正動議。
2、偶發動議: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,得提出偶發動議,其種類如下:
(一)權宜問題。
(二)秩序問題。
(三)會議詢問。
(四)收回動議。
(五)申訴。
(六)表決方式動議。
3、動議之提出:動議之提出,依下列之規定:
(一)附屬動議:得於其有關動議,進行討論中提出之,並先於其所附屬之動議,提付討論或表決。
(二)偶發動議: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是見在場時提出之。
4、動議之附議:動議必須有五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。但下列事項不需附議。
(一)權宜問題。
(二)秩序問題。
(三)會議詢問。
(四)收回動議。
5、動議之收回:動議未經附議前,得由動議人收回之。動議經附議後,需經附議人同意。

六、修正案:
本題進行討論中,正反雙方意見為決前,得提出修正案,但須與本題有關,方得提出。
1、修正案提出及處理:
(一)修正案之提出:凡提出修正案以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,得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提出。
(二)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:本題進行討論中,對本題提出之修 正,稱第一修正案。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,針對第一修正案部分提出之修正,稱第二修正案。
(三)同級修正案:一修正案未決前,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。第一修正案表決後,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。第二修正案表決後,方得另提第二修正案。
(四)修正案之討論:第一修正案提出後,本題之討論即暫行中止,應將該第一修正案修先提付討論;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,第一修正案之討論即暫行中止,應將該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,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,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。
2、修正案之接納:
修正案得由原提案(動議)人自動接納,經接納後之修正動議,併入原提案(動議)之一部份,提付討論及表決。出席人有反對接納者,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。

七、付委及委員會:
1、委員之產生:委員會之委員除有特別規定外,以自願為主。若無人自願 可經由提名產生,但需經當事人同意。
3、對委員會之指示:議案付委時,得由大會附加各項原則性之指示,交由委員會遵照辦理。
4、委員會之報告及少數異見之報告:付委案件辦理後,應將結果向大會提 出報告,委員會中有少數異見者,得另提少數異見之報告,以供大會參考。
5、重行付委:大會對委員會之報告,得予採納修正或不予採納,並得將原案全部或一部交原委員會,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。

八、權宜問題、秩序問題及申訴:
1、權宜問題: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,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益者,得提出權宜問題。(例如:議場發生喧擾,妨礙出席人之聽覺,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之。)
2、秩序問題: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,或其他事件,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,得提出秩序問題。(例如:發言超出議題範圍,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之。)
3、處理順序:權宜問題之處理順序,最為優先,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,而先於其他各種動議。
4、裁定及申訴: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當否,不經討論,由主席逕行裁定,不服主席之裁定者,得提出申訴。申訴需有附議,始得成立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ESA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