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人高級中學董事會校友代表選舉章程

總 則
第一條:因應私立全人實驗高級中學組織章程之需要,及校長、董事會之要求,校友會得以推派董事代表一至數名參與學校董事會之運作,並於董事會中代表全體會員之發言。
第二條:董事會代表行使其職權時,其發言需受會員大會決議之規範。

選舉資格
第三條:
一、為校友會會員並年滿二十歲。
二、就讀全人滿三年以上或擔任幹部滿一年以上

職 責
第四條:
一、代表校友會參與董事會之運作。
二、於每次董事會後公布其發言內容及相關之決議。
三、於校友大會中報告。
四、董事會代表為私立全人實驗高級中學董事會之成員,其權責需受到私立全人實驗高級中學之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範,並需負其相關法律之責任。
參選方式
第五條:自願即成為候選人,並於年度校友大會前一個月截止自願,如自願名額不足則開放提名,經五人以上連署即成為候選人,於年度校友大會前兩週截止提名。

票選方式
第六條:由會員大會票選之,超過與會人數之二分之一參與投票,多數者當選。

任 期
第七條:一年一任,得連選連任。

罷 免
第八條:欲罷免董事會代表,需經由會員大會多數決並且贊成人數超過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ESA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